羉砰いゅ 简体中文 Portugues English     联络我们 联络我们    首页 首页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环境委员会  
环境纲要法  
污染罪行  
水及污水  
海域污染  
汽油  
机动车辆  
臭氧层  
公共地方总规章  
噪音  
自然资产  
濒危物种  
化学物品  
工商业  
国际协议与公约  
相关法规  
职业安全及卫生  

泛珠三角环保合作
 

澳门环境相关法例 - 污染罪行


11月14日第58/95/M号法令(刑法典第268条) 防止污染罪行

刑 法 典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条( 污 染 ) * 节 录 自 印 务 局 网 页

一 、 违 反 法 律 或 规 章 之 规 定 , 又 或 违 反 法 律 或 规 章 所 作 之 限 制 , 作 出 下 列 行 为 , 因 而 对 他 人 生 命 造 成 危 险 、 对 他 人 身 体 完 整 性 造 成 严 重 危 险 , 或 对 属 巨 额 之 他 人 财 产 造 成 危 险 者 , 处 一 年 至 八 年 徒 刑 :

a) 污 染 水 或 土 壤 ,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其 品 质 降 低 ;

b) 藉 使 用 技 术 器 械 或 设 施 , 污 染 空 气 ; 或

c) 藉 使 用 设 备 、 设 施 或 任 何 性 质 之 陆 上 、 河 流 上 、 海 上 或 空 中 交 通 工 具 , 产 生 扰 乱 他 人 之 噪 音 。

二 、 如 因 过 失 而 造 成 上 款 所 指 之 危 险 , 行 为 人 处 最 高 五 年 徒 刑 。

三 、 如 因 过 失 而 作 出 第 一 款 所 指 之 行 为 , 行 为 人 处 最 高 三 年 徒 刑 或 科 罚 金 。


[最新消息|简介|服务承诺|澳门环境法例|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环境状况报告|环境噪声状况|《莲花》环境杂志|地球卫士|环保活动|出版刊物|环保资料室|下载区]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93至437号“皇朝广场”十楼   电话:+853-28725134   传真:+853-28725129  
电邮:ca@ambiente.gov.mo   网址:http://www.ambiente.gov.mo

本网页建议以IE 6.0、Flash 7.0 或以上版本,800×600像素浏览,以取得最佳浏览效果。
版权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委员会所有,翻印必究,二零零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