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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环境相关法例 - 国际协议及公约


下列国际协议及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1.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关於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1990年)─ 根据行政长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1/2002号通知,上述公约、议定书及修正案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关於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2.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 根据行政长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3/2002号通知,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3.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根据行政长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5/2002号通知,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4.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 根据行政长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4/2002号通知,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5.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1989年)─ 根据行政长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2/2002号通知,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亦根据行政长官2002年8月21日第52/2002号的公告《巴塞尔公约》修正案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6.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1956年)─ 根据行政长官2001年6月6日的第30/2001号通知,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7. 《关於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 根据2004年11月22日的第41/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8. 《关於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1998年)─ 根据2005年3月22日的第12/2005号行政长官公告,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9.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76年)─ 根据2005年8月15日的第15/2005号行政长官公告,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10.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 根据刊登於2006年5月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20/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11. 《关於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1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且与海上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
  1.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 (1990年11月30日在伦敦订立)
    根据刊登於2006年9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34/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该公约已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2. 经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 (1978年2月17日於伦敦)。
  3.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 (1972年12月29日於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华盛顿) 1978年对附则(焚烧)的修正案 1980年对附则的修正案。
  4.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之其他与环境相关公约: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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