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潠极笢恅 Portugues English     聯絡我們 聯絡我們    首頁 首頁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   

環境委員會  
環境綱要法  
污染罪行  
水及污水  
海域污染  
汽油  
機動車輛  
臭氧層  
公共地方總規章  
噪音  
自然資產  
瀕危物種  
化學物品  
工商業  
國際協議與公約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及衛生  

泛珠三角環保合作
 

澳門環境相關法例 - 國際協議及公約


下列國際協議及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1.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1990年)─ 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1/2002號通知,上述公約、議定書及修正案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2.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 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3/2002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3. 《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 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5/2002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4.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 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4/2002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5.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1989年)─ 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2/2002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亦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8月21日第52/2002號的公告《巴塞爾公約》修正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6.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1956年)─ 根據行政長官2001年6月6日的第30/2001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7.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年)─ 根據2004年11月22日的第4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8.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1998年)─ 根據2005年3月22日的第1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1976年)─ 根據2005年8月15日的第15/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1997年)─ 根據刊登於2006年5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0/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
  12.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且與海上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海事公約:
  1. 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 ─ (1990年11月30日在倫敦訂立)
    根據刊登於2006年9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34/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2. 經修訂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 ─ (1978年2月17日於倫敦)。
  3.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 (1972年12月29日於倫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華盛頓) 1978年對附則(焚燒)的修正案 1980年對附則的修正案。
  4.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之其他與環境相關公約:
  1.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

[最新消息|簡介|服務承諾|澳門環境法例|環境地理信息系統|環境狀況報告|環境噪聲狀況|《蓮花》環境雜誌|地球衛士|環保活動|出版刊物|環保資料室|下載區]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   電話:+853-28725134   傳真:+853-28725129  
電郵:ca@ambiente.gov.mo   網址:http://www.ambiente.gov.mo

本網頁建議以IE 6.0、Flash 7.0 或以上版本,800×600像素瀏覽,以取得最佳瀏覽效果。
版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委員會所有,翻印必究,二零零三年。